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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表情符号被写入判决,表情符号有可能成为“呈堂证供”!

来源:  发表于:2022-06-29 09:40:55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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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表情符号被写入判决,表情符号有可能成为“呈堂证供”!


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工具,已经成为了每个人的日常,在虚拟社交不断攀升的情况下,人们通过软件与人交流,维系感情,表情作为语言符号逐渐成为情感表达的重要载体。但你有没有想过,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“呈堂证供”呢?经检索裁判文书网,2018年以来,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,其中2018年8件、2019年23件、2020年66件、2021年61件,增幅明显。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形式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116条规定: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。所以,微信表情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,法律上并无障碍。

由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,不同的人解读不同,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,缺乏统一标准,法院难以精准“翻译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。效力认定存分歧,不同法院对表情符号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持不同意见。微信表情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,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共同认定。

广州中院有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,表情符合是辅助表达心情、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,不能仅凭表情符合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。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系同意之意。而厦门中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则认为,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,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,并据此做出裁判。

网络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,已成为广大网友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。表情符号有利于网络交流的情感化、趣味化和简约化,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字难以表达的情绪态度,然而,不当甚至恶意使用表情符号也会导致消极结果,衍生出纠纷、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等诸多法律问题。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网络语境下使用表情符号也需谨慎。

自己制作或传播表情符号时,应注意合理界限,避免给他人合法权益、社会道德秩序带来伤害。如未经他人同意,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,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,亦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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