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劳动者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,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“重大损害”应该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予以规定和界定,不一定为直接经济损失,可以为公司无形资产的损失,如品牌侵害、商誉损失等。明确的界定有助于对责任人进行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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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发表于:2021-12-24 10:30:36
如何界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“重大损害”,“重大损害”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劳动者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,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“重大损害”应该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予以规定和界定,不一定为直接经济损失,可以为公司无形资产的损失,如品牌侵害、商誉损失等。明确的界定有助于对责任人进行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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